十部门联合发文,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08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方面举措,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社会办医作为医疗领域民营经济的重要形式和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办医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优化政策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63.5%;社会办医床位、人员、诊疗量占比均持续增长。
但也要看到,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水平总体不高,医疗技术、学科水平、服务质量、品牌声誉等方面存在短板,有些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监管不完善,亟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扶持和促进规范发展的力度。
二、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文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部署,立足社会办医发展实际,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服务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22项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包括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4项措施。要求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包括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规范审核评价、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试点诊所备案管理等4项措施。要求各地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在北京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第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包括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拓展人才服务等3项措施。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
第四部分,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包括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等4项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
第五部分,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包括优化医保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等3项措施。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
第六部分,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包括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等4项措施。要求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全国性和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
三、如何推动文件贯彻落实
《意见》在每项措施后都明确了负责部门。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加大改革探索,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政策全部兑现,取得实效。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试点诊所备案管理。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九)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